三、联盟章程
北京唐藤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联盟
章程
(2019年11月24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“北京唐藤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联盟”,日文名称为“北京唐藤中日三国文化交流と観光連盟”、英文译名为“Beijing TangTeng China-Japan Alliance for Three Kingdoms Culture and Tourism”。简称为“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联盟”,日文名称为“中日三国文化交流と観光連盟”、英文译名为“China-Japan Alliance for Three Kingdoms Culture and Tourism”,缩写为“ATKCT(China-Japan)”。
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:是由中日(包括其他国家与地区)与三国文化相关的史学、文学、文博、旅游、中日交流等领域从事教学科研、实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、企业单位、民间团体等本着协作合作原则、自愿自发组成,促进三国文化与旅游事业发展的跨国界民间合作交流平台。
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、日本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、政策;谨记社会责任、遵守诚信原则,提倡优良学风;积极开拓中日三国文化研究交流互动的新局面,为增强与繁荣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合作事业服务。
第四条 本联盟设会长一名,第一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;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一名;聘请顾问若干名。
第五条 本联盟设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发起单位、合作单位。条件合格者填报相应表格,联盟秘书处核实信息,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
第六条 本联盟下设分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
(一)共同研究三国文化;
(二)策划举办专题研讨会、国际论坛;
(三)策划制作三国文化产品;
(四)编撰、翻译三国文化图书;
(五)开展国际学术交流;
(六)宣传推介三国遗址遗迹旅游资源;
(七)策划三国文化专题旅游项目;
(八)掌握国内外三国文化与旅游研究动态;
(九)建设三国文化研究及相关网站;
(十)开展有益于学术交流的活动。
第八条 每年举办一次年会,讨论并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宜,同时举办“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合作国际论坛”。
第三章 理事会制度
理事会分个人理事、个人常务理事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五种。受聘者不分国籍与地区,必须满足本条所列资质、履行本条所列义务。
第九条 个人理事与个人常务理事
个人理事、个人常务理事由个人自愿、自主申请,经联盟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
(一)个人理事与个人常务理事资质
(1)个人理事
① 认同本联盟章程;
②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③ 热爱三国文化与旅游事业、热衷中日文化交流;
④ 具有讲师、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,或同等水平者;
⑤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。
(2)个人常务理事
①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② 有加人本联盟的意愿;
③ 热爱三国文化与旅游事业、热衷中日文化交流;
④ 具有博士学位,或副教授以上职称,或同等水平者;
⑤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。
(二)个人理事与个人常务理事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2)支持与配合本联盟的工作;
(3)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学术活动。
第十条 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
(一)凡作为本联盟发起单位的,均自动成为联盟的理事单位;
(二)依据理事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、综合业绩、影响程度,经由联盟会长办公会议发展成为常务理事单位;
(三)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动分别为联盟的理事、常务理事。
(四)需履行下列义务
(1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2)支持与配合本联盟的工作;
(3)履行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学术活动。
第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
由愿意承担联盟副会长单位相应责任、积极支持联盟工作的单位(团体)提出申请,经联盟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副会长单位。
第四章 发起单位
第十二条 发起单位制度
发起单位是指愿与本联盟建立一种深度、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,并参与联盟重大决策,共同推进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合作事业发展的下述单位。发起单位需指定一名领导参与本联盟的相关活动。
(一)发起单位资质
(1)三国文化相关文博单位、景区景点;
(2)教学科研机构;
(3)旅游公司、饭店宾馆、交通运输公司等;
(4)三国文化相关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、联络会等;
(5)取得工商与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。
(二)发起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(1)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2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3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4)参与本联盟的重大决策。
(三)发起单位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完成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工作内容;
(2)须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;
(3)有义务为联盟吸纳更多成员。
第五章 合作单位
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制度
合作单位是指愿与本联盟建立长期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,共同推进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合作的单位与团体。合作单位需指定一名领导参与本联盟的相关活动。
(一)合作单位资质
(1)文博单位、景区景点;
(2)教学科研机构;
(3)旅游公司、饭店宾馆、交通运输公司等;
(4)三国文化相关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、联络会等;
(5)取得工商与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。
(二)协作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(1)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2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3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协作与合作单位需要履行下列义务
(1)执行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决议;
(2)完成与本联盟共同商定的工作内容;
(3)支持与配合本联盟的工作;
(4)与本联盟互通相关信息。
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
第十四条 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选举产生。会长拥有以下权责:
(一)负责本联盟的整体领导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(三)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检查全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代表本联盟参加各种活动;
(六)提议副会长、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、秘书长人选;
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办公会议,由会长、第一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、秘书长组成。其权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年度活动计划;
(三)提议与决定聘请本联盟顾问;
(四)审核批准个人理事、个人常务理事;
(五)审核批准发起单位与合作单位;
(六)审核批准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;
(七)任免聘任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、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;
(八)决定与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/3以上的应参会代表出席(或其他方式投票)方能召开,其决议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
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学术委员会,设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一名。学术委员会拥有以下权责:
(一)拟定学术委员会人选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;
(二)代表本联盟与外部进行学术交流;
(三)确定本联盟的学术研究方向与课题;
(四)负责学术研究(课题)报告的审定。
第八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
第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处为执行机构,处理日常事务,业务结果对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负责。
第十九条 秘书长拥有以下权责
(一)决定副秘书长、及业务人员人选。
(二)协调内外关系,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;
(三)各种活动的准备与筹备;
(四)起草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九章 其他
第二十条 本联盟是“北京唐藤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”在中日三国文化交流与旅游合作事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。联盟秘书处设在“北京唐藤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”下设部门“北京唐藤中日三国文化与旅游研究中心”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所有对外使用“北京唐藤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”印章,所有财务往来使用公司账户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联系方式